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测、监控等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要向同级环境执法机构和下级环保部门及时送转并定期更新本级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未持证排污的排污单位清单;上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对下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情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业务支持。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
第五条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按照《方案》规定的频次和比例执行,重点抽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纳入双随机抽查整体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的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章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程序、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对送转的排污单位清单,录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依据《方案》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及行业的分类要求,实行动态更新、分级管理。
第七条 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根据《方案》要求进行摇号,确定下季度随机抽查排污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摇号结束后,将名单封存保密,出发前交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并制作《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及时上传至系统后台。
第八条 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持证排污情况
1.持有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情况。
2.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和运行情况。
3.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情况。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撤销等情况。
(二)自行监测情况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情况。
2.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监测数据质量情况。
3.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情况。
(三)自行管理情况
1.根据排污许可证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结合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情况。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情况。
3.排污许可证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情况。
4.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情况。
5.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情况。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按照季度对执法人数、抽查排污单位数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双随机抽查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年度对全年排污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机构。
第三章 对环保部门督查程序、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上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将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督查计划,适时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进行督查时,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双随机抽查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按时上报情况。
(二)双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完成情况。
(三)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和档案资料完整情况。
(四)双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录入情况。
(六)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抽查频次和比例不合要求、执法不规范、处罚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向下级环保部门下达督查反馈函或稽查意见书,责成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针对督查反馈函或稽查意见书提出的问题,下级环保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后督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现场检查和督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及时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督查结果,纳入全省环保系统评先树优体系,作为各地环保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