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到2020年,东营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要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有效解决雨污水混流,消除城市洪涝灾害等问题,努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意见》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业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严格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还要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同时,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充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等水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透水铺装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此外,还要开展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提高道路的雨水渗滞能力。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黑臭水体整治过程,充分发挥水系对雨水径流的自然净化和调蓄功能,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立海绵城市可持续的长效投入机制和资金保障体系。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或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中国环境报4版)